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

  一、拆迁产权置换的最基本原则

  拆迁产权置换的最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必须能够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以满足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必须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包括房屋的质量、配套设施、绿化环境等方面。

  旧城区改建必须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安置房,以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便利。

  不得用政府补助购房款并限制产权的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部分产权房、限制产权房作为被征收人的安置房。

  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总之,拆迁产权置换的最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活需求,确保公平、合理、科学的安置补偿方式,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比例是多少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产权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房屋拆迁产权的调换比例每个地区都是不同的,具体的数据要根据拆迁地区的政策来确定,最低置换比例是拆一还一保证住房条件。

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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